匿名诽谤者: “来而不往,非礼也”。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抨讦邪、张正气,我必须对你恶毒的匿名诽谤给予反击。反击的最佳方式就是在寻求法律保护我合法权益的同时,以凿凿事实逐一驳斥,肃正视听,明辨是非。反驳之前,奉告有三: 一.你触犯了法律。 你出于不可告人的卑鄙目的,躲在阴暗的角落,向全国发放了100多封匿名诽谤信,对我进行了恶毒的人身攻击,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侵害了我的名誉权、隐私权,我将保留起诉你的权利。 在谤信中,你还恶毒地攻击并侵害“有的书界领导”、“中国书协的某负责人”,北京书协副主席张书范,“XX省书协主席”,北京书协“部分理事、会员集体嫖娼”,兵工集团210研究所原所长胡星光等人的名誉权,他们也将对你保留起诉的权利。 二.你心态有问题。 匿名诽谤,君子所耻,故台湾人称为“鬼招”、“脏术”。玩弄此招此术,皆为小人之举。不知你为何堕落到如此地步?窃以为,你纵难作堂堂君子,也未必非要去做那昼伏夜出的“鬼”。在谤信中,你使用了无中生有、捏是成非、捕风捉影、挑拨离间、张冠李戴、含沙射影和脏口漫骂等多种卑鄙手段,既暴露了你是惯作诽谤的老手,也显现了你狭隘、嫉妒、偏执、自私、暴躁、恶毒等阴暗心理。听我的忠告,你应该赶快去看心理医生。 三.你肯定会后悔。 人心向善,有恶必惩,有谤必肃。这在古今中外都是天经地义的事,否则讦讹四起、谤毒流传,世上就没有公道公理了。告诉你,对你的谤言,我绝不会默忍,也不会消沉退却,更不会跳楼。你喋喋不休地喷射了近七千字的谤毒,我和我的朋友们也将不厌其烦地用铁的事实逐一对你的谤毒予以公开消毒,以便净化一下被诽谤污染的书界空气。 我的公开反驳信也将发往全国各地,跟你散布匿名诽谤信的数量一样多。不同的是,我将在白纸黑字的反驳信文尾堂堂正正地署名签字,然后由北京邮局同时发信,而不会像你做贼心虚地搞什么“声东击西”的把戏,跑到天津去发信,嫁祸天津书界朋友。你肯定很快就会后悔,也会明白,诽谤者必须付出代价并受到惩治。“谤者无友”,你将会日渐孤立。事过之后,请你永远记住:黑白不可易,良善不可辱,纵小女子亦不可欺也。 (一)对匿名诽谤信第一节“初嫁范曾,不久离婚”的反驳 1.说我“出生书香世家”及“在南开大学上学时,其老师是范曾的父亲…… 从而认识范曾”、“毕业后即与范曾结婚”,以及说范曾贴大字报事。
我出生并非“书香世家”。父亲乃干部,民主人士,外公行商。我在江苏南通外公家长大。外公喜好收藏字画和品茗听戏,但绝非文化人。因生意事曾携我去成都长见识,我在浙江人办的一所中学念过初一,后来返回南通。1962年由南通中学考入南开大学。范曾的父亲是南通中学的语文教师,他和蔼可亲又有学识,我很尊敬他。至于我姓什么,跟谁姓,是我的自由,你捞不着稻草! 北京大学张教授:我就是南通人。范曾的父亲是南通中学语文教师,我听过他的课。范曾和小蓉(即林岫)都是少有的人才,南通老家的人认为他们很般配,其实他们性格和待人接物都相差太大。他们的情况,京津艺界老人都很清楚,都比较倾向同情小蓉,觉得她很坚强。其实,要是换了现在,范曾也不会干贴大字报那种事,我了解他。现在又翻出这事并编造事由来伤害他们,太不道德了。 南开大学陈教授、李教授:范曾来南开贴大字报是1967年上半年,我们去看过大字报,那是他们绝交之后的事。在政治上对小蓉伤害很大,致使她后来受到查抄和审查。68年8月她毕业时因限期要去大兴安岭报到而匆匆离校,根本不存在“毕业后即与范曾结婚”的事,更不可能“结婚不到一年分道扬镳”后才去大兴安岭。南开六二级的老同学都可以作证。
2. 说“还是当时南大的校花,两人一见钟情……每周六坐火车到北京与范幽会同居,周日晚再返回天津……”
纯属捏造!从上个世纪60年代的中国生活过来的人都知道,那时只有“革命”、“斗私批修”,根本就没有“校花”一说……你以今天的眼光去编造40年前大学的事,还编得“有鼻子有眼”,简直无耻之极,也愚蠢之极! 天津教育学院张教授:“校花”?笑话!那是什么时代?什么周六周日幽会?你当是现在?我当时就在南开中文系。她离开南开时是1968年8月,好像还不到23岁。一个女生,又是南方人,一下子就去了林海雪原,我们都爱莫能助,真替她担心。现在扯这事干啥?是不是她有点成就了,就有人嫉妒?真卑鄙!
(二)对诽谤信第二节“青云直上,野心显露”的反驳 1. 关于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林岫“找到中国书协的某负责人一把鼻涕一把眼泪地恳求让她参加代表大会。最终中国书协领导被她缠磨不过或者因常用她…….由书协某负责人出面,挤掉一个代表的名额给她,使她如愿以偿……” 全属无中生有的捏造!第二次代表大会的选举情况可以调查当时出席大会的任何代表。中国书协顾问刘艺先生说:“信中所言不是事实。当时是中直组先画圈推选代表。上大会后也是大家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常务理事人选,跟后来几届不同。根本没有什么林岫‘哭鼻子要名额’的事”。我这里还保留有当时按选举得票多少排序的名单。想看吗?你为什么要旁敲侧击地伤害当时的“中国书协某负责人”和“中国书协领导”?他们有的已经去世(如陆石),有的已经年迈多病,都是书协的老领导老前辈了。你这样做,不是太卑鄙自私了吗? 2. 关于说第三次代表大会上林岫投李铎的反对票,是因为夏湘平超龄,林岫又“到处骂李铎,说李铎的坏话……” 第三次代表大会上根本不存在你编造的“李铎接替年岁超龄的夏湘平”的问题,事实是李铎和夏湘平都在常务理事会(有书协档案可查)。我参加选举,举手还是不举手,是我的民主权利。李铎先生是我们敬重的军旅书法家,我们是朋友,你想挑拨离间吗?!大会选举刚结束时,我就在走廊上当着部队两位书法家的面对李铎先生说:“刚才那张反对票是我举的手。”君子坦荡荡,我从来也没想在这事上遮掩什么。你休想捞到半根稻草!
3. 关于四届书代会上林当上副主席后觉得“此届不设常务理事,副主席一职在含金量上已大大缩水……还会为实现更大野心而努力……未见她写出过什么好诗” 彻头彻尾的臆造!我心里想什么,你怎么会知道?不会是你自己内心独白的变相表露吧?你说我“书法水平,充其量不过二、三流,当一名会员还勉强凑合……”,而且“越写越坏”――谢谢刺激。我会加倍努力,争取做一名合格的会员和合格的诗人。其实,你只要不煞费苦心地泡制那些害人又不利己的匿名诽谤信,你在书法上会做得比我更好。
(三)对第三节“出尔反尔,见机行事,觊觎中国书协主席宝座”的反驳 此节只一段。说林岫出任北京书协主席,是“不好一开口就满口应承,于是就假意推脱……实在不愿放弃这一向中国书协主席跨越的极好机会(启功先生就是先当北京书协主席后当中国书协主席的)……换届会召开了,林岫却迟迟不到会,第一天的预备会、第二天的开幕式及讨论会她均未到场……她满以为自己身为中国书协女一号,屈尊到北京书协当主席是给你北京书协赏脸……支持率如此之低……有何脸面去坐书协主席这个宝座……”
胡编乱造是你的专长,但你臆造的故事改变不了真正的事实。我“迟迟不到会”,恰好说明我的犹豫,直到今天我也依旧认为我并不适合作北京市书协的主席。启功之后,我上任之前,中间也有两任北京书协主席,你能说我们都是想“先当北京书协主席后当中国书协主席的”吗?看了这段文字,觉得并不陌生,好像你对其他书家也散发过类似的匿名诽谤信,却始终没有胆量站到阳光下来,公开面对一下这些书法家。你以为这桶脏水泼出去,就可以任意歪曲事实,一手抹黑书界了吗?别忘了北京书协参加换届大会的领导、代表和理事都还在! 北京市文联党组陈志强副书记:我主管市书协工作,换届事我最清楚。至今,我们文联党组仍旧认为说服林岫同志出来担任北京市书协主席是最正确的决定。信中所述选举事与事实不符。谁有疑问可来北京市文联问我。 北京书协名誉主席宣祥鎏:是我推荐林岫当市书协主席的。说“倒数第一”、“支持率如此之低”的说法是诽谤!市书协换届近两年的工作成绩更加证实她是最佳人选。从最近召开的理事会上理事们的发言可以看出,她的支持率很高,新班子确实是干实事的。
(四)对第四节“任人为亲,重用流氓,排斥异己”的反驳 此节只一段。你说我“一上任,就采取了用人为(应‘唯’)亲的政策,重用少数书艺、人品、威信都十分差的人作骨干,对很多书艺、人品、威信都很高的书协骨干采取排斥压制政策”,你能举出“少数”被我重用或者“很多”被我排斥压制的书家姓名和具体事实来吗?既然你敢为“很多”人说话,为什么却不敢把问题摆到桌面上来? 此节中所说“副主席张书范流氓成性……字写得很差……玩过的女人不计其数,甚至带领部分理事、会员集体嫖娼”等事,骇人听闻,但你并没有列出任何据实可查的证据来,也是恶毒诽谤。奇怪,为什么你每次攻击对方,总是“性趣盎然”呢?“集体嫖娼”是什么性质?为何不去公安局报案? 你挑拨离间地说我“在兰州讲课时,对全体学员宣布张书范的书法是‘艺术垃圾’”,纯属造谣。你能列举出讲课的时间、具体地点和一名学员的名字来吗?――我只在1990年去兰州讲过一次古典文学课,而从来没有在兰州讲过书法课! 北京嘉诚泰和律师事务所李洪涛律师:这一节文字涉及人数众多,例如“少数书艺、人品、威信都十分差的人”、“副主席张书范”,甚至说“部分理事、会员集体嫖娼”等,并没有确实的证据作证,概属恶语中伤,造谣诽谤。 北京市文联党组陈志强副书记、北京市书协名誉主席宣祥鎏:此段文字跟前不久一封攻击北京市书协某副主席的匿名诽谤信内容相同。说“部分理事、会员集体嫖娼”,简直是胡说八道,这是对我们北京市书协的污蔑和诽谤。
(五)。。。。。。 3.说林岫“编了两本根本没什么价值和市场的书……她就让她兼任一家出版社社长的老公以权谋私为她出版……几年了,一本也未卖出去,至今成为废纸,她超标准数倍地把稿费拿走了,出版社血本无归,差点破产…...” 兵器工业出版社发行部主任解常琪:这一段话纯属编造和污蔑。事实上,林岫只主编了一本《当代书坛名家精品与技法》。这是出版社总编王坚多次主动向她约稿(此书后记中有说明),在我社正式出版的高档精品图书。此书绝大部分已卖出。稿酬按合同正常标准执行。此书出版后,出版社资金曾一时有困难,她还垫付了部分作者的稿费(共有64名作者),至今出版社尚欠她部分稿费未付。几年前她刚得到部分稿费,当时为了献爱心和支持出版社,以书代酬,在我社书库里选购了近千本图书,由我发行部代她发往了张北地震灾区贫困小学和湖南长沙一个受灾学校。什么“血本无归”,“差点破产”,尽瞎编!退一万步说,出版社出书上百上千种,就是有一种图书效益不好,也不会破产,这是常识。造这种谣,太愚蠢了!查询电话:(010)68962596。 北京军区作家李钧:林岫用稿费捐赠张北地区贫困小学的一批少儿读物是我帮助联系的,有捐赠证书为证。 湖南省原书协副主席邓先成:林岫捐赠给长沙受灾学校的一批英语工具书和科普读物,是通过我联系的,有捐赠证书为证。
(六)对第六节“才女也风流”的反驳 完全是丧心病狂的编造和下流的信口雌黄! 你已严重地伤害了我,为什么还要去污蔑当今书法界众多的书法家?这些书法家可能也曾经是你的朋友。你用了600字的大篇幅编造这些绯闻,并津津乐道,只能再次验证莎士比亚说的那句名言:“只有灵魂猥琐的小人在宣传绯闻上想象力最为丰富。” 告诉你:1. 你说的那个“XX省”的秘书长愿意站出来作证。另外,我被邀请去“XX省讲学、交流”(没有你说的“评选、笔会”)的几次活动都有省书协和外省市书法家作证。 2. 你凭空造谣说我在“XX省挣走的钱比在全国还要多……”完全是疯人呓语。你能说出一个地点一个邀请方吗?事实是,除了上述几次正式被邀请交流讲学外,我个人没有到该省任何地点、单位或私人处写过一张字。顺告:你想说的应是“绯闻”,而不是你擅长的专业“诽闻”。你把“诽”字用错了! 北京嘉诚泰和律师事务所李洪涛律师:匿名诽谤信惯用编造生活绯闻的手法丑化被侵害者。诽谤者多有“嗜黄”的阴暗心理,津津乐道诽闻的同时,也暴露了自己道德上的缺失。这一节涉及了林岫及其丈夫、“XX省书协主席”、“该省书法界的人”、“特别是和她年龄差不多的男书法家……”,如果联名起诉他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例如说“XX省书协主席”夫妻闹离婚事)等,诽谤者会承担更加严重的民事责任。怎么可以攻击一人的同时,竟敢污蔑一大片呢?简直无视法律到了肆无忌惮的程度。
(七)对第七节“贪人之物,不顾廉耻”的反驳 诽谤信说林岫“贪人之物,以借为名,赖着不还,据为己有,却未免让人齿冷。她在新闻学院的一位同事……有一幅张伯驹自作字书诗词长卷,知林岫喜欢这东西,就邀她去欣赏,她看了十分喜欢……提出借去细赏……借去后再也不还。老教授向她索要……就和她打官司。此事书界许多人知道,但官司究竟如何,笔者不清楚,但林岫贪心和不讲信义,却暴露无遗。”
其实,你很清楚“官司究竟如何”。因为你实在黔驴技穷了,找不到别的可供诽谤的材料了,只好把这个官司也搬出来了! 中国新闻学院张赫嵩教授等:林老师在我院为人正直,敢仗义执言,教学一流,深受师生敬爱。七年前那场官司的起因和结局,学院人人皆知。那人在1987年曾将张伯驹手抄本(录有明清民间俗联约30多副)以3000元转让与林老师,当时写有收款收据。后来又想收回手抄本时,听说林老师收款收据找不见了,便以“借物”为由多次索要不得,诉至法院。林老师最终找到收据呈交法庭,法院判原告败诉。用此事诽谤林岫,还说“林岫的贪心和不讲信义”,这不是颠倒是非吗! 兵工系统专利事务所主任刘东升(律师):此官司早已结案7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档案室有案卷可查。法院的判决代表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匿名信中对案情的描述完全与事实不符。既然“官司究竟如何,笔者不清楚”,那匿名者凭什么说林岫“贪人之物,不顾廉耻”?歪曲事实的胡言乱语,皆属诽谤。 接上文) (八)对第八节“贪财敲诈,制造新闻炒作自己”的反驳 此节说“前年南方某一旅游纪念品公司制造了一批旅游纪念金银币,上面用了一个‘龙’字,未署名……林岫发现是她写的字,认为是敲诈出版商……发一笔财的机会到了……于是召集新闻媒体,发布消息,要打一场‘名人官司’……这本算不上侵权,但由于林岫神通广大,官司赢了,出版商赔了12万元……”
此节谬误更多!不是“前年”,是迎接龙年的“1999年”。不是“旅游纪念金银币”,是“龙年珍藏金箔画”(每套三种,大者为65X40公分)。不是“未署名”,侵权品的说明书上皆署有我的名字。赔偿不是“12万元”,是30万元……根据著作权法,我维护合法权益是正当行为。你想借这件事来诽谤我,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北京嘉诚泰和律师事务所李洪涛律师: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案卷可查。判决认为,未经著作者同意,从不同书法作品中割裂出来不同书体的单字,重组成一幅新作品,还在说明书上声称是著作者“特意为龙年收藏者创作的”,并在全国12个城市广泛销售,获取巨额利润,是侵犯了林岫作品的使用权、报酬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林岫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正当行为,不应该遭受这种无视法律的诽谤。被侵权者获得赔偿有法律保护,怎么能说是 “敲诈出版商”、“发财”呢?诽谤是违法行为,所以诽谤者当然也会以“这本算不上侵权”替其他违法行为开脱罪责。 北京汇源律师事务所周细红律师:涉案侵权品是北京某博物馆委托南京创达公司生产的“龙年珍藏金箔画”(每套三种,售价9999元),编号发行两千套(有南京市公证处公证书)。因金箔画成本低,故盈利额巨大。法院按当时的最高标准判决林岫获30万元赔偿,因创达公司匿逃,至今未获全部执行。此官司购买证据和调查取证的费用巨大,耗时近两年,维权成本很高,但林岫坚持维护书法家的著作权,确实很不容易。据我们所知,新华社曾有人两次建议她开记者会,她都拒绝了。说林岫“召集新闻媒体,发布消息”、“制造新闻炒作自己”等,纯属捏造。 诽谤者,你如此疯狂地造谣中伤他人,是不是今年中国书协要换届的事闹的?你大概已经患上了“换届综合症”,小心精神从“失落”跌落到“失常”! 虽然我极不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来答复你这封恶毒的诽谤信,但是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也为了张扬书界的正气,给诽谤信中被你中伤的数十位书家一个公道,我必须以事实给你公开的还击。如果你再放厥词,继续泼脏水,我将再次公开还击。不信你就试试!以为侥幸于法网之隙就可以玩火的邪恶念头,必会使你罪入囹圄,臭不可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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